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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煤矿老空水、顶板水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时间:2019-09-07 来源: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分享:

辽宁省煤矿老空水、顶板水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规定,有效防范我省煤矿老空水和顶板水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老空水、顶板水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规定的同时,应当按本指导意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老空水、顶板水防治工作。

第四条 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应当由地质或相关专业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矿井应当采用至少两种不同的物探方法,探测水体和构造,并配备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设备和专业人员,实现自主物探。

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专用探放水钻机,且至少有1台钻进能力在200米以上。探放水钻机在钻进过程中应当配备测斜设备。

第六条 矿井排水系统应满足实际需要,井下泵房应当实现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

第七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文地质类型直接确定为复杂或极复杂类型:

(一)发生过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因突水、透水造成采掘区域被淹,且水害因素没有彻底消除的;

(二)井田及周边老空水的调查缺乏科学依据或准确材料,且没有采取物探、钻探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查清的。

第八条 矿井应当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采掘工程范围、接续变化较大时及时修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长期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概况(井田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分析、主要问题);

(二)规划期采掘工程接续安排;

(三)缓采区、禁采区的治理规划;

(四)地面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注浆堵水等防治水工程;

(五)防(隔)水煤岩柱计算及留设,防水闸墙(门)设置;

(六)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七)防治水技术和设备保障,资金投入等;

(八)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年度防治水计划应当于上年年底前编制审批完成,主要内容应包括:年度生产接续计划;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治理方案、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资金;防治水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

第二章 老空水、顶板水探查

第九条 矿井应当对井田及周边老空水进行调查或物探、钻探探查,查清楚老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划定老空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等图纸上。

第十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并按规定每年不得少于2次,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对地表水、地下水、老空水和各涌水点水质进行化验分析1次。有条件的煤矿可建立水化学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化验室,提高煤矿防治水研判决策水平。

矿井应当查清井下涌水量达到6m?/h的出水点水源,做好记录,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等图纸上。当涌水量突然变化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一条 矿井应当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规定,做到物探先行钻探验证。不能用物探方法代替钻探,也不能在没有物探的前提下,盲目钻探。生产区域在未探明老空水和顶板水的情况下,不得组织生产作业。

物探开始前,应当编制物探设计,报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任务及目的、探测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物探原理、技术工作方法、设备技术参数、探测工程量、施工设计、相关设计图纸、施工时安全注意事项等。

物探结束后,应当编制物探成果报告,报送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评审。成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任务及目的、任务完成情况、物探数据采集处理及图示、资料的解释及推断、取得的主要物探成果、对物探异常区进行验证的建议、异常区安全管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采区设计前应当进行先期地面水文探查,查明采区内富水异常区域分布情况、地质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含水性,全面掌握采区水文地质情况。

地面无法进行水文探查的,应在井下进行补充探查,在未查清区域必须按照“逢掘必探”原则,实施“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超前探查,设计探查距离根据物探设备的控制精度和钻机钻进深度等因素确定。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应当在物探设备控制精度内,达到物探全覆盖。

第十三条 开采煤层上部有火成岩等坚硬覆岩的,应当提前对煤层覆岩特征及其组合关系、力学性质、含水层富水性等进行分析研判;受离层水威胁的,应当采取施工超前钻孔等手段,破坏离层空间的封闭性、预先疏放离层的补给水源或者超前疏放离层水等。

第十四条 水文探查钻探过程中要做好记录,有条件的煤矿可利用视频实时监控钻探情况;单孔钻探作业结束后,应当由当班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并签字。

每次探查结束后,应当综合分析水文探查情况,编制探查分析报告,并报送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通过计算、实测等方法科学确定各采区的“三带”(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弯曲下沉带)高度数值,在实际工作中,“三带”高度数值应取最大值。

开采煤层上部存在采空区积水,计算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时,应考虑采空区底板裂隙发育情况及采空区周边断裂构造发育情况。

第十六条 每年汛期结束后,矿井应当对井田内及周边老窑积水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同时对井下采掘活动区域进行1次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修订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第三章 老空水、顶板水疏放和验证

第十七条 疏放水工程应当由防治水机构编制专项设计,按规定审批后施工。

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上部采空区积水应按老空水防治 “四步” 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进行治理。

老空水疏放应当详细记录放水量、水压动态变化等,并取样进行水质化验分析。疏放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提交疏放水总结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采掘作业前,应当分析顶板“三带”高度和物探、钻探等数据,如果存在离层水、顶板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的含水层水及其他水体影响采掘安全,应编制相关设计,报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采用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充填开采等方法消除威胁。

第二十条 疏放水结束后,应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化探等方法进行放水效果验证。经验证没有达到疏放要求时,必须采取补充措施和工程,并再次验证。

经验证符合疏放要求,编制疏放水竣工报告,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下达允许生产作业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顶板含水层施工疏放验证钻孔时,效果检验孔数量不少于放水孔的10%,钻孔出水率小于50%,平均单孔出水量小于检验前30%。

第二十二条 验证老空水疏放效果时,无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放水钻孔无水;有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放水量衰减至与补给水量达到动态平衡。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水害应急专项预案演练应在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 每年5月中旬前,应对水泵、电机、排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全面检修1次;清理完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检修、清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之后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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