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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本周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8月28日至9月3日)

时间:2017-08-28 来源:煤视界 分享: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把历史上的事故当做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常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防范事故的发生。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坑煤矿"2012.9.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

事故的直接原因:

放炮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违章在3476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放顶煤引起采空区积聚的瓦斯爆炸。

事故的主要教训:

1.高坑煤矿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等制度落实不力。

(1)“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不力。2012年1至8月间,高坑煤矿和萍乡分公司虽对煤矿违章放炮的行为进行过查处,但制止不力。事故当班,放炮员肖善华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在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都不在工作面现场、没有检查瓦斯浓度的情况下违章放炮出顶煤。

(2)事故采区初采期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章放顶煤导致工作面老塘高空顶,造成高空顶区域积聚瓦斯。

(3)安全管理、培训等制度落实不力。事故采区放炮员未携带瓦斯检定器下井;瓦检员未按规定对工作面老塘内的瓦斯进行检查。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瓦斯传感器调校不合要求,超过许可误差;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调度室没有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的显示装置。有8名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矿长王文华安全资格证已过期。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该矿虽然每日下午由矿领导组织召开隐患排查会议,但对存在的违规作业、违章放炮、工程质量不达标、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安全隐患治理不力。未按《江西省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5)重生产轻安全,对瓦斯矿井认识不足,思想麻痹,瓦斯防治措施不力。矿井没有认真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事故采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专用排瓦斯巷,瓦斯巷内未按规定安装瓦斯传感器及断电闭锁保护装置。2012年8月28日和8月29日,该矿6350工作面和3476工作面分别出现浓度达3.45%和10%的瓦斯超限情况后,矿上虽然组织召开了分析会议,但对瓦斯超限原因分析不深入,未采取有效的瓦斯防治措施。

(6)在国家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后,仍违反规定继续使用自2012年1月27日起禁止使用的单体支柱放顶煤的开采工艺。

2.萍乡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高坑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安全培训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

(2)虽多次开展了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发现和查处了该矿违章放炮的行为,但制止不力,对高坑煤矿存在的违规作业、违规设置排瓦斯巷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不到位;

(3)对高坑煤矿存在违章放炮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规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向江西煤业及有关部门报告。

3.江西煤业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淘汰下属煤矿采用的落后采煤工艺;

(2)对萍乡分公司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3)虽多次组织检查,但对高坑煤矿存在的严重生产安全隐患失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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