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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坑煤矿"9.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3-15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 分享:

2012年9月2日12时49分,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煤业)高坑煤矿408采区3476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受伤11人,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1530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江西省委、省政府极为重视,国务委员马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杨栋梁局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付建华、省委书记苏荣、省委副书记省长鹿心社、省委副书记尚勇等领导同志均作了重要批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玉治、江西省副省长洪礼和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批准,9月12日成立了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贺爱民为组长,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王仁辉、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郑江萍、省国资委纪委书记王金林为为副组长,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省国资委、省煤炭行业办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9·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聘请了瓦斯治理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委托江西煤矿矿用产品检验中心进行了物证鉴定。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综合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和专家组对事故原因的技术分析报告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1.矿井概况。
高坑煤矿隶属于江西煤业萍乡分公司,1954年建矿,原设计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 ,1957年建成投产,为立井开拓。1975年矿井进行改造,1978年底改造完成,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由于资源枯竭,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矿井采用混合式通风系统,抽出式通风方式。开采三叠系上统安源组紫家冲段煤层,主采砚子槽、硬子槽、大槽、麻姑槽、扫边槽5层煤层。
2011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73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4.88m3/t、CO2绝对涌出量为13.32m3/min, 相对涌出量为23.79m3/t,为瓦斯矿井。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类型;开采煤层为自燃煤层、煤尘有爆炸性。矿井安装了KJ65N安全监控系统和KJ236人员定位系统,并建设了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压风系统。
矿井“五证一照”齐全,但矿长王文华安全资格证过期,有效期:2009年7月18日至2012年7月18日,未及时复训。
2.事故工作面概况。
发生事故的3476工作面位于矿井四水平408采区, 2012年5月设计,6月开始施工, 8月18日3476工作面开始回采,采用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工艺。该工作面走向长度80米,倾斜长度为51.8米,倾角10-25度,平均16度,煤层厚5-10米,夹矸厚度及层数变化大,厚度0.5-0.6米,层数2-4层不等。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爆破落煤,全部垮落法处理采空区,支护方式为:J2000п型钢梁与DZ22-30/100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柱配套的走向支架,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工作面采高2米,控顶距2米,放顶步距0.8米,班采班放,直接顶初次垮落步距10∽15米,老顶来压垮落步距15∽20米,周期来压步距10米。工作面设计风量为175m3/ min,事故前实测供风量为279m3/ min。
截止9月2日早班(事故当班),工作面沿走向推进距离为:回风巷8米,运输巷5米,共产原煤3192吨,其中放顶煤1922吨。事故当班出煤26吨。
二、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
1.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9月2日早班全矿共有241人下井,带班领导安全副矿长张建萍事故时在300采区检查。408采区共有44人下井作业,开拓区7人在3128西顺掘进工作面,通风区3人在西3472收尾工作面,采二区34人在3476工作面(具体为:采二区领导3人、采煤工8人、皮带输送机司机1人、刮板输送机司机8人、修理工2人、爆破工1人、机电工3人、辅助工7人、班长1人,由副区长吴维根带班)。5时30分,采二区机电副区长兼值班人员彭利祥召开进班会布置早班工作:工作面正常采煤,采煤工8人分为4组,每组2人,第1组在工作面下段采煤,第2、3、4组依次在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区段采煤。进班会后,作业人员相继下井,采二区区长彭建章和副区长彭利祥、大班长粟国萍一起下井。10时许到达408采区后,彭建章、粟国萍去了3476采面,彭利祥检查皮带输送机和刮板输送机运行情况。早班接班时,由于工作面下出口漏顶,垮冒的煤碴压住第7部刮板输送机尾,造成电机烧坏,所以早班进班后先安排人员更换电机、固棚修理、清理余煤。11时50分,工作面开始放炮,共放了两次炮。12时25分许,区长彭建章要开中班进班会,向粟国萍和彭利祥交代了有关事项,便出班离开。因连接皮带输送机方向的刮板输送机没开,副区长彭利祥从第5部刮板输送机出去检查,走到第1部刮板输送机时,发现联轴器木销断裂,随即更换,刚修好就被工作面方向传来的冲击波将其冲倒2-3米远,爬起后,又被冲击波再次冲倒,再次爬起后遇到从3128西顺掘进工作面出班的班长廖光文,2人意识到可能工作面出事了,遂安排皮带输送机司机刘瑞青向矿调度室汇报。
2.事故报告和抢险救援经过。
12时49分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高坑煤矿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萍乡分公司进行了报告,萍乡分公司于14时04分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规定分别向省政府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了报告。
高坑煤矿救护队12时56分接到事故召请电话,13时10分先行到井下侦察施救; 萍乡分公司救护大队13时18分接到事故召请电话,13时39分萍乡分公司救护大队赶到高坑煤矿,了解事故简要情况后立即下井迅速开展抢险救援;省矿山救护总队指派丰城分公司救护大队于16时30分赶到现场增援抢险。在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至3日6时39分,抢救出11名受伤人员,并将14名遇难者运至地面,至3日15时,在3128刮板输送机尾部发现最后1名遇难者,17时运至地面,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发生后,江西煤业及萍乡分公司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9月中旬依照有关规定与遇难矿工家属全部签署了赔偿协议并落实到位,11名受伤矿工得到了有效救治。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放炮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违章在3476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放顶煤引起采空区积聚的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高坑煤矿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等制度落实不力。
(1)“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不力。2012年1至8月间,高坑煤矿和萍乡分公司虽对煤矿违章放炮的行为进行过查处,但制止不力。事故当班,放炮员肖善华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在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都不在工作面现场、没有检查瓦斯浓度的情况下违章放炮出顶煤。
(2)事故采区初采期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章放顶煤导致工作面老塘高空顶,造成高空顶区域积聚瓦斯。
(3)安全管理、培训等制度落实不力。事故采区放炮员未携带瓦斯检定器下井;瓦检员未按规定对工作面老塘内的瓦斯进行检查。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瓦斯传感器调校不合要求,超过许可误差;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调度室没有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的显示装置。有8名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矿长王文华安全资格证已过期。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该矿虽然每日下午由矿领导组织召开隐患排查会议,但对存在的违规作业、违章放炮、工程质量不达标、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安全隐患治理不力。未按《江西省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5)重生产轻安全,对瓦斯矿井认识不足,思想麻痹,瓦斯防治措施不力。矿井没有认真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事故采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专用排瓦斯巷,瓦斯巷内未按规定安装瓦斯传感器及断电闭锁保护装置。2012年8月28日和8月29日,该矿6350工作面和3476工作面分别出现浓度达3.45%和10%的瓦斯超限情况后,矿上虽然组织召开了分析会议,但对瓦斯超限原因分析不深入,未采取有效的瓦斯防治措施。
(6)在国家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后,仍违反规定继续使用自2012年1月27日起禁止使用的单体支柱放顶煤的开采工艺。
2.萍乡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高坑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安全培训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
(2)虽多次开展了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发现和查处了该矿违章放炮的行为,但制止不力,对高坑煤矿存在的违规作业、违规设置排瓦斯巷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不到位;
(3)对高坑煤矿存在违章放炮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规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向江西煤业及有关部门报告。
3.江西煤业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淘汰下属煤矿采用的落后采煤工艺;
(2)对萍乡分公司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3)虽多次组织检查,但对高坑煤矿存在的严重生产安全隐患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坑煤矿“9·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1.肖善华,高坑煤矿采二区放炮员。事故当班未携带瓦斯检定器下井,在3476工作面采空区违章放炮放顶煤,引起积聚的瓦斯爆炸,造成15人死亡,11人受伤。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其责任。
2.吴维根,高坑煤矿采二区副区长。事故当班在工作面跟班,不履行带班领导职责,放任放炮员违章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本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林海忠,高坑煤矿瓦斯检查员。没有执行“一炮三检” 和“三人联锁”制度,对放炮员违章作业没有制止,导致采二区3476工作面发生“9.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2.赖春苇,中共党员,高坑煤矿安全检查员。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对当班工人违反作业规程作业、放炮员违章作业没有制止,导致采二区3476工作面发生“9.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徐常胜,中共党员,高坑煤矿采二区技术员,负责采二区技术管理工作。在工作中,编制作业规程不规范;没有督促3476工作面落实初采安全技术措施;发现工作面在初采期间违规放顶煤后没有制止和报告。对事故采区技术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4.彭建章,中共党员,高坑煤矿采二区区长,负责采二区全面工作。在事故采区初采期间违规布置放顶煤;事故采区工程质量不达标,违规作业、违章放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5.黎劲松,中共党员,高坑煤矿通风区副区长,负责矿井的通风、瓦斯管理具体工作。瓦斯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发现事故采区采空区瓦斯积聚、专用排瓦斯巷未安装瓦斯传感器及断电闭锁保护装置、风门未按规定构筑,强度没有达到要求;未发现瓦斯传感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采区“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6.邹文彬,中共党员,高坑煤矿通风区区长,负责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对督促落实瓦斯检查制度,未发现和督促检查事故采区采空区瓦斯积聚、专用排瓦斯巷未安装瓦斯传感器及断电闭锁保护装置、风门未按规定构筑,强度没有达到要求;未发现和督促检查瓦斯传感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采区“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吴绍德,中共党员,高坑煤矿生产科科长,负责矿井生产技术工作。未督促事故采区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未及时制止该工作面初采期间违规放顶煤的行为。对事故采区生产技术管理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8.应辉,中共党员,高坑煤矿安全科副科长,具体负责安全检查工作。“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检查督促不力,煤矿日常安全检查中虽查处了多起违章放炮行为,但制止不力;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采区初采期间违规放炮放顶煤的安全隐患。对事故采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力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留用察看、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黄亚洲,中共党员,高坑煤矿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科全面工作。“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检查督促不力,煤矿日常安全检查中虽查处了多起违章放炮行为,但制止不力;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采区初采期间违规放炮放顶煤的安全隐患。对事故采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王培德,中共党员,高坑煤矿调度室主任,负责矿井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调度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向分公司调度室报告事故矿井8月28日、29日两次瓦斯超限情况;发现人员定位系统存在故障后未及时报告、处理。对事故矿井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未落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1.刘海明,中共党员,高坑煤矿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抓“一通三防”工作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一通三防”管理职责,对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督促检查落实不到位,没有及时检查和发现事故采区采空区瓦斯积聚、专用排瓦斯巷没有安装瓦斯传感器;没有发现和督促整改瓦斯传感器使用存在问题。对事故采区瓦斯治理不力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张建萍,中共党员,高坑煤矿副矿长,分管矿井安全管理。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力;对煤矿存在多人次违章放炮查处督促整改不到位、“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落实监督不力;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采区初采期间违规放顶煤、违章放炮等安全管理隐患。对事故采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潘宜萍,中共党员,高坑煤矿副矿长、党委委员,负责全矿生产组织和顶板管理工作。在2012年1月27日国家禁止使用单体柱放顶煤的采煤工艺后,煤矿仍继续使用该采煤工艺;没有发现和督促事故采区整改执行顶板工程质量不达标、现场管理混乱、初采期间违规放顶煤的情况。对事故采区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高坑煤矿副矿长、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
14.周洪章,中共党员,高坑煤矿总工程师、党委委员,负责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工作,2012年9月17日已免职。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力;对瓦斯检查制度督促检查落实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采区采空区瓦斯积聚、专用排瓦斯巷没有安装瓦斯传感器及断电闭锁保护装置、瓦斯传感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瓦斯超限后虽组织召开了分析会,但对瓦斯治理工作不够重视,措施不力;在国家禁止使用单体柱放顶煤的采煤工艺后,煤矿仍继续使用该采煤工艺,且没有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采区初采期间违规放顶煤、技术管理不到位、违规布置专用排瓦斯巷等技术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高坑煤矿总工程师、撤销党委委员职务处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
15.王文华,中共党员,江西煤业萍乡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工程师,高坑煤矿矿长、党委委员,负责高坑煤矿全面工作,2012年9月17日已免去其高坑煤矿矿长职务。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措施不力,未发现和解决煤矿违规作业、违章放炮、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超限治理措施不到位等安全隐患;未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指令,超能力组织生产;高坑煤矿在国家禁止使用单体柱放顶煤的采煤工艺后,仍继续使用该采煤工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分公司副总工程师、高坑煤矿矿长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建议王文华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二条,建议撤销王文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16.张才林,中共党员,萍乡分公司安全局副局长,负责安全局日常工作。所负责部门虽对高坑煤矿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查处了该矿违章放炮行为,但制止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事故矿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采区初采期间违章放顶煤、违规放炮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7.袁强,中共党员,萍乡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兼通风处处长,协助总工程师主抓“一通三防”工作。对事故矿 “一通三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发现和督促事故矿井瓦斯超限治理措施不到位、瓦斯传感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采区采空区瓦斯积聚、违规布置专用排瓦斯巷且未安装瓦斯传感器和断电闭锁装置等技术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事故矿井瓦斯治理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8.魏建明,中共党员,萍乡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常委,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规下达高坑煤矿2012年度超能力生产计划;在国家禁止使用单体柱放顶煤的采煤工艺后,对淘汰落后采煤工艺执行不力;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对事故矿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且没有及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9.胡运生,中共党员,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负责人)、江西煤业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萍乡分公司安全工作监管不到位;在国家禁止使用单体柱放顶煤的开采工艺后,淘汰省属国有煤矿落后采煤工艺不力;虽多次带队去萍乡分公司检查,但对萍乡分公司未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隐患、事故矿井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违章作业、违规放炮、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等安全生产隐患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三)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调查中发现在管理中负有责任、情节轻微的人员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给予诫勉谈话。对这次事故是否涉及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行政处罚建议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建议对高坑煤矿处以罚款180万元。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建议对高坑煤矿矿长王文华处上一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计18.6万元;
(五)由于“9.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建议责成江西煤业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
1.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省煤炭集团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办矿,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杜绝“三超”。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煤矿企业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2.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推广先进实用安全技术,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安全不可靠矿井。
3.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的要求,深化瓦斯治理。强化通风系统管理,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保证监控有效、系统可靠,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以瓦斯零超限为安全管理目标,扎实抓好瓦斯防治工作。
4.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同时切实加强煤矿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执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严禁将井下采掘工程转包、以包代管,严格执行监察指令,消除违法违规生产。
 
 
 
高坑煤矿“9.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3年3月4日

新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