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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煤矿“12•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3-14 来源:煤视界 分享:

2017年12月2日7时12分,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煤矿(以下简称桑树坪煤矿)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涉险人员15人,其中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95万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万疆,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姜锋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抢救被困人员,坚持救人第一,科学制定施救方案,严防次生灾害,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副司长王守龙,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田光雄,省安监局局长王昊文,渭南、韩城市委、市政府等领导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协调救援工作,渭南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渭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渭南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渭南监察分局)牵头,组织渭南市安监局、煤炭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成立了桑树坪煤矿“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渭南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并邀请渭南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相关情况

 

(一)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城矿业公司)隶属于陕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证:(陕)MK 安许证字〔004003〕,有效期:自2016年7月18日2019年7月18日;营业执照证书编号:610000100170792,长期有效;公司负责人:陈永民,证书编号:612102196209020573,有效期:2015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

 

(二)桑树坪煤矿

 

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08091120000816, 有效期至2031年2月2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陕)MK 安许证字〔104008〕,有效期至2019年07月18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922161054G,长期有效;矿长王贵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编号:612102196612293731,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9日。

 

(三)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属民营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JZ安许字[2016]00008741,有效期: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主要负责人丁礼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92208725B,有效期至2036年7月19日;经营范围:矿山工程承包,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隧道、桥梁、公路、铁路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14026797,有效期至2021年5月19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礼涛全面委托金汉文为该公司代理人,授权期限: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代理人金汉文根据授权担任韩城矿业公司桑树坪煤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管理、投标、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并参加招投开标会议,代理人必须长驻工程施工现场,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掘进二队)承包桑树坪煤矿井下南一采区部分巷道掘进工程,其中包含3109运输顺槽及切眼掘进,东禹公司韩城矿业公司桑树坪煤矿工程项目负责人金汉文担任桑树坪煤矿掘进二队队长。

 

(四)桑树坪煤矿基本情况

 

桑树坪煤矿隶属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韩城市东北方向、韩城矿区北部,距韩城市直线距离约35km,该矿于1975年开工建设,1977年12月建成投产,国有重点煤矿,矿井设计能力30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165万吨/年,属生产矿井。井田范围由56 个拐点坐标圈定,井田南北长约13km,东西宽约4km,面积49.1458km2,开采标高+480~+140m。井田范围内含可采煤层3层,即2#、3#和11#煤层,均为突出煤层,且2#和11#煤层属Ⅱ类自燃煤层。井田采用斜井单水平开拓方式,共布置8 个井筒(5进3回)。全矿井设一个水平,上下山开采,主水平标高+280m。

 

区内含可采煤层3层,即2#、3#和11#煤层,均为突出煤层。其中3#、11#煤层为全区可采煤层,2#煤层为局部可采煤层。目前2#煤层已经停采,3#煤层为主采煤层,11#煤层作为3#煤层的下保护层进行开采。

 

以凿开河为界将全井田划分为南、北翼两个采区,即北一采区和南一采区。井下布置有2个综采工作面,分别为3312综采工作面、3110综采工作面;7个掘进工作面,分别为3317底板瓦斯抽放巷、南一11#煤运输下山、3109切眼、3312二期回风巷、3312二期运顺、北一3#回风下山、4321回风巷。

 

矿井采用分区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井下原煤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采用蓄电池机车牵引矿车运输方式。矿井采用倾斜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桑树坪煤矿井田范围内2#和11#煤层属Ⅱ类自燃煤层,3#煤层属Ⅲ类不易自燃煤层,2#、3#、11#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分别为63、76、55天;煤尘均具有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地温正常,无冲击地压现象。

11#煤层赋存情况:11#煤层位于石炭系太原组中下部,为中厚煤层,上距3#煤层间距50.7-58.07m,平均54.4m。下距奥灰岩间距8.73-18m,平均13.4m。工作面煤厚0-3.5m,平均2.4m。

11#煤层属Ⅱ类自燃煤层,11#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为55天;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

 

(五)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在南一采区11#煤层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3109工作面煤层埋深+270m~+460m,设计仰斜上山开采,切眼长度180m,顺槽长度1067m。于2017年3月份开始掘进,运输顺槽已按设计掘进到位,切眼自3109运输顺槽开口,截止12月2日已掘进35m。3109切眼设计为矩形断面,净断面12.8m2(4.6m×2.8m),采用锚网梁配合点柱支护,帮部采用锚杆加护帮竹笆支护。 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采用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见图1),风机型号为BDK-NO6.3(2*22KW),风筒规格为φ800mm,供风距离为1400m,风机吸风量432m3/min,末端出风量362m3/min。

事故区域的通风路线:230运输集中巷局部通风机—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3109运输顺槽—3109上联巷—3109运联—230运输集中巷—回风立眼—280专用回风巷—4#回风斜井。

 

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及顺槽内安装有GJC4/100型甲烷传感器3台,未安装CO传感器。

 

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区域预测钻孔共设计3个,钻孔距离巷道底板1m,其中1号钻孔距离左帮500mm,左偏14.5°,孔深62m;2号钻孔布置在巷道中间,偏角0°,孔深60m;3号钻孔距离右帮500mm,右偏14.5°,孔深62m。

 

区域预测钻孔采用ZDY-1200S型全液压钻机施工,钻机参数:额定转矩1200~320N.m,额定转速80~280r/min,钻头直径75mm,钻杆直径50mm,钻杆长度1m。

 

3109切眼及顺槽主要设备:1台EBZ-165综掘机,1 部SGW-40T 型刮板输送机、ZDY-1200S型全液压钻机,2部DSJ-800 型带式输送机、1 台BRW-200/31.5型乳化液泵等设备。

 

二、事故经过、抢险救援及事故类别

 

(一)事故经过

 

2017年12月1日21时30分,掘进二队副队长卢春民主持召开2日零点班班前会,当班共出勤13人(跟班副队长陈元宏、班长庞双、辅助工刘得发、贾书红等),安排正常掘进。班前会后,掘进二队跟班副队长陈元宏带领12名工人更衣入井,22时40分左右,到达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准备掘进的前期工作。

 

1日22时30分,瓦检队副队长郭自安主持召开零点班班前会,安排何健负责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工作;安检队队长郝延锋主持召开零点班班前会,安排安检员田周水负责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安全检查工作。23时40分左右,零点班安检员田周水和瓦检员何健相继到达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经检查确认,发现规定的允许进尺已到位,随即停止掘进二队零点班掘进工作,并汇报通风调度,要求零点班按照通风调度的安排施工区域预测钻孔。随后,陈元宏将零点班工作任务进行了重新安排调整,安排工人刘得发和贾书红配合抽放队1名钻工打钻,其余人员维修挡车器、接风水管路、运送材料等。

 

2日0时30分左右,抽放队副队长黑永军(队长李存生工伤休假)接到通风调度电话通知:掘进二队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零点班需要施工区域预测钻孔。黑永军安排钻工窦军到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施工区域预测钻孔(窦军本应上八点班,临时叫来上零点班),同时,要求通风调度通知掘进二队安排两名工人配合窦军打钻。

 

抽放队钻工窦军接到副队长黑永军电话,就从家里赶到队部,经黑永军安排完工作后,更衣入井。3时左右,抽放队钻工窦军到达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当时,掘进二队工人刘得发和贾书红正在移钻机。5时左右,钻机安装调试好,钻工窦军在刘得发和贾书红配合下开始施工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2号区域预测钻孔(贾书红清理钻屑、刘得发接钻杆)。钻进约3m时,钻机油管脱落,窦军停钻进行处理,6时左右,钻机修好后,继续钻进约3m(共钻进6m),钻机出现了压风小、风排煤渣不畅、卡钻(未夹死)等情况。窦军采用钻机反复正反转解除卡钻,将孔内钻具退出约2m停钻。6时40分左右,窦军向抽放队值班室汇报钻进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夹钻已处理好,准备与掘进二队工人一同下班。当班瓦检员何健和安检员田周水同时对工作面安全进行了最后一次检查,均未发现安全隐患,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室进行了汇报。瓦检员何健和安检员田周水汇报完后,与抽放队钻工窦军、掘进二队副队长陈元宏等最后一批离开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7时15分左右,瓦检员何健和安检员田周水在3109上联巷巷口(第三部胶带输送机机头)等待八点班瓦检员和安检员交接班,抽放队钻工窦军和掘进二队零点班工人已离开3109工作面全部升井。

 

2日5时30分,掘进二队副队长汪顺勇主持召开八点班班前会,当班共出勤25人。班前会上,汪顺勇安排跟班副队长汪顺宝带领刘中新、赖贞良等11名工人下井到3109运输顺槽施工第六部绞车硐室、检修刮板输送机、接风水管路、清理浮煤、洒水消尘和继续配合抽放队施工区域预测钻孔等工作,其余人员地面干活。6时30分左右,汪顺宝带领工人更衣入井。7时40分左右,汪顺宝等12人进入3109运输顺槽及切眼掘进工作面,安排工人朱才兴和何生存从切眼口向里接风水管路、刘中新和赖贞良在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尾附近施工绞车硐室、其他人员检修刮板输送机、清理浮煤。

 

2日6时30分,瓦检队书记唐锋岗主持召开八点班班前会,安排董军盈(师父)和李宽喜(徒弟)负责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工作;安检队班长朱政民主持八点班班前会,安排安检员董群忠负责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安全检查工作。7时30分左右,安检员董群忠、瓦检员董军盈和李宽喜分别与零点班安检员田周水、瓦检员何健在3109上联巷巷口(第三部胶带输送机机头)交接班。交接班后,安检员董群忠,瓦检员董军盈、李宽喜和掘进二队电工陆书学一起去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处进行风机切换试验。试验完成后,安检员董群忠先行离开进入3109运输顺槽。8时10分左右,董群忠走到3109运输顺槽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头附近时,看见一名工人(董书芳)突然栽倒,他以为是疾病发作,立即上前将其扶靠到巷道帮部,并询问了有关情况,8时15分,董群忠用3109运输顺槽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头附近电话分别向安监队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汇报:“3109运输顺槽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头有人晕倒了,原因不明。”矿调度室立即安排董群忠救人,董群忠向3109运输顺槽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尾打电话,无人接听,随即,董群忠向工作面走去,走到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尾时,发现跟班副队长汪顺宝带着H2S防毒面具靠在胶带输送机架子上,用手拍打架子,示意董群忠赶紧去开胶带输送机,董群忠发现附近还有几名工人斜躺在巷道内,感觉事态严重,立即呼喊正在切眼内接风水管的朱才兴和何生存赶快撤离,董群忠戴上自救器向外跑,到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将皮带开启,并用电话把工作面情况汇报矿调度室,请求立即救援(8时35分)。这时,瓦检员董军盈和李宽喜走到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头处,董群忠让他们赶紧检查是怎么回事,随后掘进二队电工陆书学也走到胶带输送机机头,董群忠让陆书学出去开第四部胶带输送机。董军盈和李宽喜检查附近瓦斯浓度为0.26%,继续向里走,遇到3名晕倒工人,并将其抬到皮带上,董军盈和李宽喜感到身体不适,分别戴上自救器就赶紧向外走出,在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头扶着董群忠一起向外撤离。陆书学走到第四部胶带输送机机头后,开启胶带输送机,拉出1人后,突然停电,自已也感到身体不适,就赶紧往外走,走到风门处时,遇到救援人员。

 

董群忠、董军盈和李宽喜3人走了几十米后,董群忠走不动了,就停了下来,李宽喜扶着董军盈继续向外走了一百多米,董军盈也走不动了,李宽喜将董军盈扶到皮带上,把风筒割了一个口,用风吹着董军盈,自己继续向外走,走过第四部胶带输送机机头后,失去知觉,随后被救援人员救出。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2日8时49分,韩城矿业公司救护大队接到调度室电话通知后,立即命令桑树坪中队、下峪口中队和象山中队出动救护队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8时58分,桑树坪中队2个小队共14人到达桑树坪煤矿调度室,了解事故发生经过、矿井自救情况、井下通风、有害气体、氧气、温度、遇险人员数量及分布等情况。9时10分,救护队员接受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入井侦察和搜救遇险人员。桑树坪中队与随后相继赶来的下峪口中队和象山中队在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多批次开展现场勘查,摸清了井下巷道布置、火源位置、有毒有害气体、遇险人员分布等情况。

 

2日9时10分至20时10分,涉险区域内15名遇险者全部升井,抢险救援工作结束。汪顺宝、刘中新、赖贞良3人被送至韩城矿业公司桑树坪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12名遇险者被送至韩城矿业公司总医院救治,均已痊愈出院。

 

抢险救援结束后,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研究决定,对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注水灭火。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后,12月3日17时45分,开始向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注水,12月5日11时,指挥部确认火源已被水完全淹没并熄灭。

 

12月6日8时,指挥部决定开始排水,至12月11日22时,排水结束。

救援过程中,救护大队出动3个中队、7个小队,共计指战员53人,动用大队车辆23台次,各类主要技术装备356台件;出动公安干警120余人、医务工作者30余人、区队职工120余人,确保了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高效开展。

 

(三)事故类别

 

本起事故类别是属火灾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直接原因是: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区域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违规处理夹钻,孔内煤粉与钻具磨擦产生热量并积聚,导致孔内煤粉升温,形成阴燃产生大量CO;职工违规进入CO浓度超限区域作业。

 

事故间接原因是:

 

(一)矿井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1.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安检员、瓦检员管理不严不细,在工人进入3109运输顺槽及切眼工作面前,安检员、瓦检员和班组长未按照《桑树坪煤矿关于“三员”采掘工作面安全确认制度》的规定进行安全确认,安检员、瓦检员未按《交接班制度》在规定地点交接班。

 

2.技术管理存在漏洞。3109工作面掘进作业规程和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缺少煤层自燃安全风险管控和预防应急处置措施;未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在3109运输顺槽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安设CO传感器;未按《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在3109运输顺槽内设计建设临时避难硐室,且审批不严。

 

3.矿井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排查安检员、瓦检员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及安全设施不健全等隐患。

 

4.矿井劳动组织不合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与区队工人上下班时间不一致。

 

5.矿井违反《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将3109工作面掘进工程承包给外委队伍。

 

(二)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对火灾事故处置能力不足,缺乏对事故的判断,未在火灾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使用自救器和压风自救装置开展自救、互救。

 

(三)韩城矿业公司安全监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桑树坪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桑树坪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不到位。

 

事故性质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汪顺宝,男,45岁,群众,桑树坪煤矿掘进二队跟班队长(班长未上班),负责12月2日八点班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安全管理工作,进入作业区域前未进行安全确认,违规带领工人进入CO浓度超限区域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窦军,男,37岁,群众,桑树坪煤矿抽放队钻工,负责12月2日零点班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区域预测钻孔施工,未严格执行《3109切眼前探孔期间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违规处理夹钻,导致钻孔内煤粉阴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何健,男,43岁,群众,桑树坪煤矿瓦检员,负责12月2日零点班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未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瓦检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处3000元罚款。

 

4.田周水,男,51岁,群众,桑树坪煤矿安检员,负责12月2日零点班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安全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未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检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处3000元罚款。

 

5.王同利,男,52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掘进二队技术员,负责掘进二队技术管理工作,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无煤层自燃安全风险管控和预防应急处置措施,未按规定在3109运输顺槽内设计临时避难硐室,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徐凯,男,28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通风区技术员,负责矿井通风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监测监控设置不到位,未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在3109运输顺槽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安设CO传感器,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金汉文,男,38岁,群众,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桑树坪煤矿工程项目负责人,掘二队队长,全面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履行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负责掘进二队全面工作,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8.黑永军,男,38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抽放队副队长(队长李存生于2017年11月中旬工伤休假未上班),负责抽放队的全面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钻工违规处理夹钻行为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9.郝延锋,男,29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安检队队长,负责安检队的全面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安检员管理不严不细,对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安检员未进行安全确认、未在规定地点交接班行为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孙韩军,男,42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瓦检队队长,负责瓦检队的全面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瓦检员管理不严不细,对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瓦检员未进行安全确认、未在规定地点交接班行为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王瑞义,男,39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通风部部长,负责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工作,对抽放队和瓦检队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郭安峰,男,52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安全副总兼安全监察部部长,负责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安检队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苏宏刚,男,47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和“一通三防”工作(通风副矿长张杰外出学习期间分管工作由其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审批不严,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4.周文峰,男,45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5.郝勇虎,男,52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工会主席(原生产副矿长),在担任生产副矿长期间,违规将3109工作面掘进工程承包给外委队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6.韩庆福,男,47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安全工作,分管掘进二队,矿井劳动组织不合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与区队工人上下班时间不一致,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7.王贵平,男,52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王贵平2016年度收入14.125万元,即5.65万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8.范茂奎,男,54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党委书记,负责全矿党务工作,协助矿长抓好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委书记处分。

 

19.王建利,男,53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通风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所属煤矿通风专业的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对桑树坪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0.韩有毅,男,45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负责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桑树坪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1.吴杰,男,46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对桑树坪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

 

22.张怀珠,男,52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桑树坪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

 

23.刘新民,男,52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联桑树坪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24.屈永安,男,46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行政日常全面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25.陈永民,男,56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党政全面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韩城矿业公司向渭南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渭南市煤炭局进一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80号)文件精神,加强对韩城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的监管工作。

 

(二)对事故矿井的处理建议

 

2017年12月2日,桑树坪煤矿掘进二队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渭南监察分局对桑树坪煤矿处玖拾伍万元整(95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出如下防范建议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煤层钻孔施工管理。

 

煤层钻孔施工采用压风排渣工艺时,避免选用外平钻杆,减少摩擦产热;选用外平钻杆压风排渣工艺,应采用风水联动,便于及时处置孔内的温度异常;应采取专用压风管路或稳定风压的措施,提高排渣效率;在钻孔施工地点应配备防灭火器材,如沙箱和灭火器等;应加强风力排渣钻孔施工时的火灾监测,应在钻孔孔口下风侧附近悬挂CO便携仪或安装CO传感器。

 

(二)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井下所有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三)加强技术管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事故。

 

1.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要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致灾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2.加强11#煤层的防突、防治水、承压开采和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工作,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尽快完成11#煤层区划工作,依据区划结果制定灾害防治措施。

 

(四)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工作,及时清退外委承包队伍,完善矿井用工制度管理。

 

2.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职工入井时间;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夯实“三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责任,确保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现场确认制度落实到位。

 

3.加强矿井火灾防治相关技术培训,增强职工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五)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所属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韩城矿业公司要以瓦斯、水害、火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落实包联盯守责任制。

 

(六)理顺监管关系,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80号)等文件的要求,落实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煤矿

 

“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8年4月9日

新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