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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阜新万达矿业有限公司 “10·18”水害事故(较大涉险)调查报告

时间:2023-03-14 来源:煤视界 分享:
 

辽宁省阜新市阜新万达矿业有限公司“10·18”水害事故(较大涉险)调查报告

2017年10月18日11时50分许,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阜新万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矿业公司)发生一起水害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当班,99人入井作业, 其中:14人自行脱险, 83人被救生还,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21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措施全力科学施救,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并就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提出要求。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玉普,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黄玉治,时任省长陈求发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孙华山,国家煤监局副局长宋元明率工作组实地查看险情,完善救援方案,指导抢险救援;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关志鸥,副省长冮瑞,副省长、省公安厅长王大伟、省政协副主席薛恒率相关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抢险救援。

鉴于万达矿业公司采矿行为属违法盗采国家资源,10月20日,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辽宁省公安厅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先期成立了“10·20”案件专案组(以下简称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工作。专案组查清了万达矿业公司违反政府停产指令、超层越界违法盗采国家资源事实,对万达矿业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

10月2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万达矿业公司“10·18”水害事故(较大涉险)挂牌督办,要求提级调查。10月29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总工会和阜新市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成立了万达矿业“10·18”水害事故(较大涉险)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和综合组,聘请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应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企业相关情况

(一)万达矿业公司基本情况。

万达矿业公司系阜新市清河门区辖区内民营企业,始建于1991年,1992年投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2017年,万达矿业公司被列为阜新市淘汰退出煤矿。

万达矿业公司井田面积0.7 km²,北部与已关闭的原阜新矿业集团清河门煤矿相邻,西部与已关闭的新发煤矿相邻。矿井主要受老空积水、地表水和裂隙水威胁,正常涌水量7~8m3/h,最大涌水量10m3/h。矿井为低瓦斯矿井。

开拓方式为立井开拓,共有5座井筒。老主井、老风井、梯子间井3座井筒位于同一工业广场(称之为老院);新主井(2015年新建井筒)、新风井(万达矿业公司与阜新矿区清河门多种经营公司违规签订协议,违规托管原清河门煤矿的南风井,未经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同意,系擅自违法改造利用的南风井)2座井筒在同一工业广场(称之为新院)。老院与新院都建有围墙,两院相距500m左右。

通风方式为混合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老主井、梯子间井、新主井入风,新、老风井回风。新风井安设1台FBCDZ-№15/2×55对旋轴流通风机,担负主要回风任务;老风井安装1台FBDZ-№12.5/2×22型对旋轴流通风机和1台FBDZ-№14/2×45型对旋轴流通风机,1台使用,1台备用。矿井总进风量1000m3/min,总回风量1100m3/min。

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高档普采(单滚筒采煤机)采煤工艺,单体液压支柱、∏钢支护。煤巷使用综合机械化掘进机掘进,岩巷使用二氧化碳致裂器(火药收缴后)爆破落岩,锚杆、锚索、金属网联合支护。

提升运输系统:新主井采用箕斗提升,为主提升井;新风井采用罐笼提升,用于下料和升降人员;老主井采用罐笼提升,用作提煤、下料、提矸、升降人员。

通信联络系统:调度室设置了HJD型自动程控交换机,井下各采掘地点、皮带机头、车场均设置了通讯电话,电话机型号为KTH129。电话线自新主井入井,沿一盲斜皮带下山、轨道下山、二盲斜皮带道、四组六上山、四组六采区皮带下山至各采、掘工作面。

供电系统:新院和老院各设置2座变电所。老院电源接自阜新市清河门区供电公司清河门变电所清西线、清六线,双回路供电;新院电源除接自阜新市清河门区供电公司清河门变电所清西线、清六线,还接有阜新矿业集团供电分公司清河门煤矿立井变电所的双回路供电电源,共四个回路供电。

压风系统:压风机房位于新院,共有2台螺杆式空气压缩机,排气量均为20m3/min,工作压力0.8MPa,1台使用,1台备用。主干管路为108mm铁管,从新主井入井,沿一盲斜皮带下山、二盲斜皮带道、四组六上山、四组六采区皮带下山敷设;支管选用51mm铁管和1寸高压胶管,接至各采掘工作面。

排水系统:合法生产区域设有2级排水系统;违法生产区域没有排水系统,将积水直接排至原清河门煤矿老空区,即一盲斜积水由四组二探煤巷排入老空区,二盲斜和四组六采区积水由四组四泄水道排入老空区。

(二)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由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颁发,证号:C2100002013031120129156,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5日。

营业执照由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095183857K,有效期至2044年3月18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证号:(辽)MK安许证字〔2015093143〕,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9日。2017年2月16日,辽西监察分局按照淘汰退出煤矿的相关要求,对该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暂扣。

矿长安全资格证由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颁发,证号:210902196808092517,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6日。

(三)组织机构。

2017年5月11日之前,法定代表人、矿长张春雷全面负责万达矿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5月11日,张春雷病故后,其妻黄桂敏接任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矿长樊树慈(无任命文件,5月底到任)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矿长张兰彬负责生产组织管理工作。全矿没有技术负责人,没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淘汰退出情况。

按照国务院和辽宁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相关工作要求,阜新市制定了2017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落后产能煤矿淘汰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淘汰退出时限为5月底。万达矿业公司属于方案确定的落后产能煤矿,为淘汰退出煤矿之一。

关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阜新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承诺。清河门区人民政府承诺在5月30日前完成淘汰退出工作。清河门区委、区人民政府对淘汰退出工作实行县级领导干部牵头包保,万达矿业公司淘汰退出包保负责人为时任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区长、现任区政法委书记赵宝权,工作人员是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安监科张乃久、孙利。

至事故发生前,除万达矿业公司等3处煤矿因涉及中钢集团项目问题未按期限淘汰退出,阜新市其余被列为淘汰退出的煤矿全部按照规定时限关闭。

(五)民用爆破物品使用情况。

2017年1月9日,接到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停产指令后,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区分局治安大队到万达矿业公司清点火药、雷管,核查台帐,将火药和未拆箱的6000发雷管退库,已拆箱的2100发雷管原地封存。5月2日,将封存的雷管按报废雷管收缴,运至阜蒙县赵大板火药库。在此之后,万达矿业公司开始购买二氧化碳致裂器,使用二氧化碳致裂器进行井下煤岩爆破作业。

(六)供电情况。

2017年4月26日,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区淘汰退出煤矿工作会议,要求供电部门对于被列入淘汰退出名单的煤矿实施停限电。阜新市清河门区供电公司参加了会议。阜新矿业集团供电分公司未接到会议通知,没有参加会议,没有实施停限电,继续向万达矿业公司正常供电,月平均供电量20万度左右。

(七)逃避政府监管和违法生产情况。

2016年10月23日,张春雷与阜新矿区清河门多种经营公司违规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原清河门煤矿南风井,通过清理井筒淤泥,开掘巷道,于2016年12月,擅自将南风井(即新风井)与新主井贯通构成系统,作业人员由新风井入井。万达矿业公司为进一步掩盖违法生产、逃避政府监管,在新院周围砌筑围墙,同时将原南风井围墙拆除,圈入万达矿业公司新院围墙内。

2017年2月,万达矿业公司将老院的调度室、矿灯房、学习室、会议室搬迁至新院,新院大门和老院的调度室、矿灯房、学习室全部锁闭。政府监管部门来矿检查时,张兰彬将检查人员领至老院,向检查人员谎称:矿井处于停产状态,只有他和门卫在矿看守,新院没有人员,新院大门无法打开,制造无人作业、无法生产的假象。

2017年1月8日政府下达停产指令前,万达矿业公司采取地面提供假图纸、汇报假情况,井下砌筑假封闭墙、设置迎检面等方式欺骗政府监管部门,超层越界违法盗采国家资源;政府下达停产指令后,万达矿业公司利用井下四组六上山下部车场附近设置的400吨容量煤仓,储存白班生产的煤炭,夜间提升至地面,采取直接装车外运不落地方式掩盖违法生产。

万达矿业公司盗采区域生产系统于2016年10月构成,位于原清河门煤矿工业广场煤柱四组六煤层内。至事故时,共形成了5个采煤工作面,正在掘送3个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倾斜长度均为60m,采高全部为2.2m。南一、南二、北一3个采煤工作面已回采结束:南一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90m,回采65m;南二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90m,回采60m;北一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220m,回采160m。正在回采南三、北二2个采煤工作面:南三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90m,已回采45m;北二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210m,已回采130m。北三回风顺槽已掘送320m;北三运输顺槽已掘送150m;煤仓探煤巷道已掘送100m。

(八)煤矿盯守情况。

2017年初,辽宁省人民政府要求派专人盯守停产煤矿和淘汰退出煤矿,不准生产。盯守万达矿业公司人员为阜新市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张乃久、孙利。

10月18日9时30分,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李志广召开全体监管人员会议,强调所有盯守人员必须到矿,不准煤矿组织人员入井作业,确保十九大召开期间煤矿不发生事故。11时左右,张乃久、孙利先到万达矿业公司老院,发现没有人员,随后到新院调度室,向樊树慈、张兰彬和调度员任庆国传达了停产要求,并询问是否有人入井。当了解到有人入井后,张乃久、孙利没有核实井下人员作业情况,只是提出撤人要求,并未向上级汇报,未采取有效撤人措施,也未监督人员升井。随后在樊树慈、张兰彬陪同下去矿食堂用餐。餐后,张兰彬返回调度室。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区域情况。

事故发生在超层越界违法盗采区域,突水地点在四组三探煤斜巷砖混封闭墙处。

2016年6月,万达矿业公司由四组六上山中部掘送四组三探煤斜巷和四组三探煤平巷,采用锚杆、金属网联合支护,斜巷长80m,坡度12-13°,平巷长80m。

四组三探煤平巷上帮与旧巷间有2m煤柱,施工探眼时曾打透。为防止瓦斯涌入,万达矿业公司于2016年9月下旬共施工2道封闭墙,第一道封闭墙位于四组三探煤平巷内,木板结构,距离四组三探煤平巷与四组三探煤斜巷间岔口5m;第二道封闭墙位于四组三探煤斜巷内,砖混结构,宽240mm。两道封闭墙间距55m。

10月16日,跟班矿长兼掘进队长孙刚发现四组六上山底板渗水,张兰彬和孙刚查看后,没有查出原因。

10月17日,四组六上山底板渗水量增大,张兰彬和通风矿长揣奎军再次现场勘查,发现水是由四组三探煤斜巷渗出,便安排人员在巷道下口处砌筑蓄水池,计划通过管路引至皮带机尾水仓。至事故发生时,蓄水池砌筑工作没有完成。

(二)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8日6时30分,樊树慈主持召开生产会,张兰彬安排当班工作,调度员任庆国、机电矿长杨长胜、通风矿长揣奎军、跟班矿长彭士春、掘进一队队长黄晓志、掘进二队队长裴焕起、跟班矿长兼掘进三队队长孙刚、采煤队队长郭建峰、皮带队队长韩立志等人参加。7时30分左右,各作业人员在队长、跟班矿长等带领下陆续入井,到达作业地点后开始工作。井下人员分布为:四组六皮带下山清货24人,四组六皮带下山翻修12人,南三回顺翻修7人,采区回风道中部清货6人,北三回顺翻修8人,北三运顺掘进工作面9人,煤仓探煤巷道掘进工作面8人,二盲斜皮带道下部车场挖水沟2人、敷设管路8人,四组六采区上部车场运料4人,井下还有电钳工2人、把钩工1人、瓦检员4人、跟班矿长3人、机电矿长1人。

11时50分许,在二盲斜皮带道下部车场作业的薛树元、李志新听到从四组三探煤斜巷方向传出“嘭”的一响,随后又传出更大的一声响,并看到从斜坡上下来黑烟,薛树元、李志新随即向井口方向奔跑,并喊叫沿途作业的12名作业人员撤退,这14人顺利安全脱险。北二运输顺槽拉门口处的跟班矿长彭士春听到响声后,感觉风量有变化,跑到四组六采区上部车场查看情况,发现突水灾情后,立即向调度员任庆国报告井下发生透水了。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响应。

10月18日11时57分,调度员任庆国接到彭士春电话汇报后,任庆国让彭士春打开压风管路阀门开始供风,向在调度室的张兰彬汇报后,又电话指挥彭士春将各处所有被困人员带至四组六采区上部车场。张兰彬随即向樊树慈电话汇报,半小时后,樊树慈到矿后向黄桂敏电话汇报;13时10分,黄桂敏到矿。

12时40分,张乃久、孙利到调度室,万达矿业公司汇报发生了事故,有人员被困。12时47分,张乃久向李志广汇报。李志广于13时20分到达调度室,了解情况后,与万达矿业公司人员一起开始购买水泵、电缆、管线,组织救援。14时23分,李志广向清河门区分管生产安全副区长高洪升汇报了事故情况,高洪升没有向上级汇报,也没有安排李志广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19时10分,李志广向清河门区委书记张俊成、区长陈晓娟汇报了事故情况。张俊成、陈晓娟接到汇报后,随即向阜新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汇报。阜新市和清河门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阜新市人民政府、清河门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市区两级煤管、应急、公安等部门领导紧急赶赴现场,并从全市调集应急救援专家、救援队伍、救援设备等,全力解救被困人员。当晚,阜新市现场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专家技术、综合协调、医疗救护、社会稳定、宣传报道、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8个工作组。

19日8时45分,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向阜新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进行了书面报告;9时10分,阜新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应急办进行了书面报告。

10月19日10时50分,副省长冮瑞率领安监、煤监、应急等省直部门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并调动沈阳煤业集团公司救护队、东北煤田地质局107勘探队参加救援。随后,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关志鸥,副省长、省公安厅长王大伟、省政协副主席薛恒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协助抢险救援。

10月19日15时20分,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孙华山,国家煤监局副局长宋元明率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实地查看险情,指导调整完善了抢险救援方案。

10月19日23时20分,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玉普,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黄玉治,时任省长陈求发先后赶到事故现场,23时30分,联合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进一步安排部署抢险救援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10月18日晚,阜新市抢险救援指挥部调集阜新市地方煤矿救护队、阜新矿业集团救护队、平安煤矿和兴舟煤矿救护队120名救护队指战员、市区公安干警和消防官兵600名,8家医院20台救护车73名医护人员,供电保障人员30名,投入抢险救援工作。20时05分,各救护队伍到达现场开始事故抢险工作。20时40分安设第一台水泵开始排水,23时50分第二台水泵投入使用。

10月20日4时10分,二盲斜回风道最低处水位下降至巷道顶板以下约40cm,救护队员涉水进入被困区域,开始清点人数,设置救生索,4时48分,被困人员在救护队员协助下开始有序组织撤离,5时18分,历经近41个小时紧急救援,83名被困人员安全升井。

83名被困人员安全升井后,抢险救援指挥部经过全面调查核实,发现井下还有2人被困,决定在救援专家指导下继续排水搜救。11月20日,经过32天救援搜寻,鉴于被困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且有害气体涌出、片帮危险增加,继续救援不能保证井下现场搜救人员的安全,抢险救援专家组建议终止救援;11月21日,阜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同意抢险救援专家组意见,决定终止救援。

(三)事故善后处理。

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对应每名被困矿工成立专门工作组,与家属进行“点对点”对接沟通,及时有效进行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没有发生社会不稳定事件。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万达矿业公司超层越界违法盗采国家资源,违法掘送四组三探煤平巷和探眼,破坏了与其上部废弃旧巷间的煤柱,废弃旧巷及老空区内积水从煤柱处溃出,冲毁四组三探煤平巷木板封闭墙和斜巷砖混封闭墙,造成水害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万达矿业公司

(1)目无法纪,蓄意逃避政府监管。万达矿业公司违法改造利用原清河门煤矿南风井;采用老院迎检、新院锁闭制造停产假象,利用井下煤仓储存白班盗采的煤炭、夜班井口出煤直接运走、违规用电和提供假图纸、打假封闭墙等方式蓄意逃避政府监管,拒不执行政府停产指令,超层越界违法盗采国家资源。

(2)安全管理混乱。万达矿业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没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用工管理混乱,部分作业外包,管理松散,以包代管;没有技术负责人;没有防治水管理机构。

(3)冒险违规作业。万达矿业公司发现四组六上山底板渗水,只是采取砌筑蓄水池、管路引水方式处置,未查明水情,未排除隐患,继续组织冒险作业。

2.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盯守人员履职不到位。驻万达矿业公司盯守人员事故当天发现作业人员违规入井,未进一步核实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撤出作业人员,也未向上级部门报告有人员入井。

(2)阜新市和清河门区两级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开展不实、不细、不深入,落实“十九大”期间全市煤矿停产指令不力,没有发现违法生产行为。获知事故后,市区两级煤炭工业管理局没有按照职责和规定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阜新市国土资源局及清河门区分局日常巡查、动态监察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万达矿业公司违法生产行为。

4.应急管理部门

获知事故后,阜新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部门均未按职责和规定时限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5.供电管理部门

阜新矿业集团供电分公司向万达矿业公司供电未按规定向清河门区政府备案,阜新市清河门区供电公司知晓违规供电未予报告,导致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对淘汰退出煤矿停限电措施没有传达至阜新矿业集团供电分公司,为万达矿业公司违法生产提供可乘之机。

6.阜新矿区清河门多种经营公司

阜新矿区清河门多种经营公司与万达矿业公司违规签订托管南风井协议,未有效履行已关闭矿井看管职责,未发现万达矿业公司利用南风井违法生产行为。

7.清河门区区委、区人民政府

未按照承诺期限完成万达矿业公司淘汰退出任务;对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失察;获知事故后,清河门区人民政府未按照职责和规定时限及时向上级报告。

8.阜新市人民政府

获知事故后,阜新市人民政府没有按照职责和规定时限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事故性质。

阜新万达矿业公司“10·18”水害事故(较大涉险)为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黄桂敏,万达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蓄意逃避政府监管,拒不执行政府停产指令擅自组织超层越界违法生产,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没有配备技术负责人,没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部分作业外包,管理松散,以包代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依法追责。2017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已被刑事拘留。

(2)樊树慈,中共党员,万达矿业公司矿长。2017年10月18日,主持召开生产会;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事故发生当班盯矿人员撤人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依法追责。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已被刑事拘留。

(3)张兰彬,中共党员,万达矿业公司生产矿长。2017年10月18日,安排事故发生当班工作;未查明水情,未排除隐患,冒险组织作业;未落实事故发生当班盯矿人员撤人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依法追责。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

(4)杨长胜,万达矿业公司机电矿长。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

(5)孙刚,万达矿业公司掘进矿长。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

(6)揣奎军,万达矿业公司通风矿长。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

(7)李荣生,中共党员,万达矿业公司安全矿长。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

(8)彭士春,中共党员,万达矿业公司跟班矿长。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

(9)耿德满,原万达矿业公司工程师。2017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

(10)蔡玉华,万达矿业公司工程师。2017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11)吴育民,万达矿业公司从事后勤工作。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12)王树合,万达矿业公司跟班矿长。2017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

2.检察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张乃久,中共党员,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安检科科长。2017年11月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孙利,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安检科科员。2017年11月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上述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在具备做出党纪政纪处分条件后,及时对上述人员做出党纪政纪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事故调查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二十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提出对22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1.卫家和,中共党员,阜新市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生产科和培训科。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2.刘启东,中共党员,阜新市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安检科。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对分管科室人员管理不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组织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3.李志广,阜新市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对煤矿淘汰退出期间盯守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安排部署流于形式;“十九大”期间煤矿停产指令执行不力;获知事故信息后,只是向清河门区领导汇报,未按职责和规定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事故的发生和事故信息迟报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刘宁,中共党员,阜新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清河门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日常巡查、动态监察职责,没有发现万达矿业公司违法生产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于志军,中共党员,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清河门分局负责人。对国土监察支队清河门大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6.高峰,中共党员,阜新矿业集团供电分公司经理。因向万达矿业公司供电未按规定向清河门区政府备案,导致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停限电指令未传达到位,供电管理出现盲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7.李晓林,中共党员,阜新市清河门区供电公司经理。发现阜新矿业集团供电分公司向万达矿业公司违规供电,没有向各级政府报告,导致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停限电指令未传达到位,供电管理出现盲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李兴臣,中共党员,2016年12月退休。退休前任阜新矿区清河门多种经营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16年10月,参与将南风井违规托管给万达矿业公司的决策并与之签署合同,未有效履行南风井看管职责,未发现万达矿业公司利用南风井违法生产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赵广福,中共党员,阜新矿区清河门多种经营公司副经理。2016年10月,参与将南风井违规托管给万达矿业公司的决策并与之签署合同,未有效履行南风井看管职责,未发现万达矿业公司利用南风井违法生产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吴忠宝,中共党员,阜新矿区清河门多种经营公司副经理。2016年10月,参与将南风井违规托管给万达矿业公司的决策并与之签署合同,未有效履行南风井看管职责,未发现万达矿业公司利用南风井违法生产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延军,中共党员,阜新矿区清河门多种经营公司经理。2016年10月,决定将南风井违规托管给万达矿业公司,未有效履行南风井看管职责,未发现万达矿业公司利用南风井违法生产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刘鹏,中共党员,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主任,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获知事故信息后,未按职责和规定时限及时报告。对事故信息迟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高宏升,中共党员,2017年6月任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长,2017年9月24日开始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失察; 获知事故信息后,未向区主要领导汇报,也未安排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及时向区主要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和事故信息迟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4.赵宝权,中共党员,清河门区政法委书记,2014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任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万达矿业公司淘汰退出工作包保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万达矿业公司淘汰退出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陈晓娟,阜新市清河门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领导履行职责不力失察。对事故的发生和事故信息迟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16.张俊成,阜新市清河门区委书记。对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唐玉山,中共党员,阜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总工程师,2017年10月至事故发生期间,清河门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日常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包片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阜新市人民政府“十九大”期间全市煤矿停产指令现场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刘锡富,中共党员,阜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2017年10月至事故发生期间,清河门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日常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包片监督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阜新市人民政府“十九大”期间全市煤矿停产指令现场检查执法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狄英全,阜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包片检查、督查不力失察;获知事故信息后,未按职责和规定时限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事故信息迟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姜洪东,中共党员,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办公室主任兼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支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国土监察支队清河门大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张辉,中共党员,阜新市应急办主任。获知事故信息后,未按职责和规定时限及时报告。对事故信息迟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2.马如军,中共党员,阜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信息迟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万达矿业公司拒不执行政府停产指令违法生产,发生事故,建议由辽西监察分局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

2.依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之要求,建议依法吊销万达矿业公司相关证照,由清河门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实施关闭。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万达矿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对万达矿业公司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违法行为,建议由阜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由阜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

(四)其他建议。

阜新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向辽宁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清河门区区委、区人民政府向阜新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煤矿的进度。阜新市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定不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要求,对于灾害严重、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非机械化开采和产能小于30万吨/年煤矿要加快淘汰退出,积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阜新市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国土、公安、供电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要建立与阜新矿业集团、阜新矿区多种经营公司的联系机制,消灭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空区盲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井下测绘,加强资源动态管理,探索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立图纸定期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打击超层越界违法生产行为。

(三)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教育。阜新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多种措施强化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要以万达矿业公司及其负责人为反面教材,在全市煤矿企业开展“遵法守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以案说法,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提高矿主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帮助其知晓违法煤矿生产安全危害,促使矿主依法合规办矿,从业人员在合法煤矿安全环境下工作。

(四)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煤矿探明井田内及周边老窑区、废弃旧巷道分布及积水范围、积水量,准确掌握矿井水患情况,严禁地质情况不清、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相邻矿井资料不详的煤矿组织生产作业,要严厉打击私自开采防(隔)水煤柱行为。煤矿出现透水征兆,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阜新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煤矿现状和各部门职责分工、市县(区)安全监管力量,对各类煤矿要分门别类,明确日常监管主体,安排专人盯守或巡查,压实监管责任,做到真盯矿、真管矿、真起作用;对未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煤矿要制定“一矿一策监管措施”,实施精准安全监管;要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五假三超”违法生产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如实上报事故信息。

(六)强化煤矿淘汰退出工作和后续监管。阜新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细化淘汰退出煤矿实施方案,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落实责任,严格实施井口深度填埋、浇筑封闭、切断电源、拆除动力设备、收缴民爆物品等措施,确保淘汰退出煤矿关实关死。对已经淘汰退出的煤矿,要根据各职能部门职责明确日常监管主体,加强巡查检查;存在重大灾害或危及周边煤矿安全生产的,要积极组织开展治理。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发挥群众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已经淘汰退出煤矿违法生产,严防死灰复燃。

 

辽宁省阜新市阜新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18”水害事故(较大涉险)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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