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起草制定的《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施行。
该《办法》是继青海局促成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后,再一次成功提请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规范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办法》以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结合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现状,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监察内容、监察方式等具体事宜,为青海局更加规范履行对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监察职责,推动属地监管和矿山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办法》的制定和印发得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对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文永奎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