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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25 来源:煤视界 分享:

为预防和治理因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成员: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调度指挥中心、机电科、安全科、通防科、后勤服务中心、经营科、劳资教育科、各采掘区队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工程师担任,负责矿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技术人员为办公室主要成员,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对本矿的地质灾害防治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3、处理因采矿引起地质灾害的纠纷工作;

4、组织开展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负责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2、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接收传递隐患信息,协调有关各部门的工作。  

3、后勤服务中心(外协办):负责牵头处理因采矿引起的纠纷工作。

4、其它科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及领导小组的分配,配合有关工作。  

第二条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1、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时间规定:每年汛期前对全矿区巡查一次;每月对回采的地面区进行巡查一次。

2、矿井生产期间,可不定期对开采区地面的地貌、建筑、公路等拍照留存,以便进行对比。 

3、工作面开始回采后,进行重点对开采影响区范围内的地面进行观测。对采矿塌陷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拍照、观测。

第三条 地质灾害隐患预防制度

1、发现地质隐患后,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负责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危险区。

2、要在危险区边缘显著的位置设置避险明白卡,注明危险区域、可能出现的隐患及引起的后果。

3、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地质灾害监测员,培训有关基本知识,辅助日常监测。

第四条 地质灾害隐患值班报告制度

1、矿值班组长为矿当日的地质灾害隐患接收、协调处理组长。矿值班调度员为地质灾害隐患值班员,实行24小时值班。

2、值班期间,调度员接到矿区任何地方的地质灾害汇报(出现建筑裂缝、地表塌陷裂缝等),要及时通知办公室主任并同时汇报矿长,由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情况。1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汇报。

3、根据核查的情况,确定有无可能立即发生险情,对于可能立即发生险情的地区,要立即通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撤离险区,妥善安置,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

1、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应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等,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为完善矿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

2、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对于低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3、井口附近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时,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灌入井下。

(2)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3)及时排查漏水的沟渠或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记录(包括充填量、充填时间)及图纸资料。

(4)每年雨季前必须派专人查清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区、河流、沟渠等地表水体的流量、水位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地表水渗入井下,应及时采取措施。

4、对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加盖封好。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通过钻孔流、灌入井下。

5、对于因采矿引起的可能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地质灾害,由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进行立即治理,不得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

6、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上报。

第六条 矿井水害防治

1、井下排水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满足要求。

(2)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0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3)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矿井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水仓进出口应当设置箅子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4)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查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

(5)矿井揭露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6)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7)机电科必须加强对井下各采掘地点的排水系统、排水设备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2、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规定:

(1)各区队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装排水系统,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保持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员对水仓或水沟进行清淤。排水系统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延伸,下山掘进时必须紧跟迎头。

(2)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对可能与采空区或密闭巷道贯通的掘进迎头必须提前下发贯通通知单,施工区队要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巷道密闭拆开排水前,通防科要预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时,要将排水系统做为一项主要工作进行移交,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无法正常排水的巷道严禁移交,必须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

(4)各掘进区队在巷道掘进期间,必须根据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提供的预测最大涌水量安装排水系统,包括配备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时在低洼处施工水仓。水仓的设计由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

(5)各区队根据水文地质预报,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杜绝冒险蛮干的行为。过地质构造可能造成的涌水异常区应提前备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准备、早预防。

3、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规定:

(1)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提出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分析报告,预计工作面涌水量,做好防治水工程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机电科做好水泵、管路选型及组织安装和业务管理工作。

(2)各有关单位按照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完成分管范围内防治水工程。

(3)采煤工区在回采过程中必须注意观测老塘出水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和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

(4)采煤工作面的开工验收必须将工作面的排水系统作为一项主要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后方可开工。

(5)采煤工作面回采开始后两巷内排水工作由采煤工区负责。包括排水点清挖煤泥工作。

4、井下防治水

(1)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要积极利用物探、钻探手段查明开采煤层上部砂岩裂隙含水层、第四系松散层含水层的赋存情况,富水性、边界条件以及可能的补给水源、补给水量等,查清各个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查清矿井范围内地质构造及其含水特征,掘进开采前对顶板及上部含水层的最大涌水量提出预测或估算,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水情水害预测,以便指导生产。

(2)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要研究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岩性组合特征,采后冒落带发育高度与充水含水层在空间上的变化等。

(3)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依据矿井防治水规划要求逐步完成各项防治水工程。

(4)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负责指导采掘区队编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5)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应采用地面三维地震勘探、地面电法勘探或井下瞬变电磁法等手段,查明地质构造及其含导水性。同时依据威胁程度,对查明的导水构造进行井下探测验证。

(6)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应采用井下物探、钻探方法,查明施工地点四周构造及其富水情况。按规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离。对于有突水危险的地段要制定详细的探、放、防水措施,确保人身安全,探放水作业必须由专职探水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

(7)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牵头,积极开展矿井水文观测,及时建立、完善矿井水文长观孔动态监测系统及井下水位、水压自动观测系统。

(8)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在构造发育地段回采过程中要派人观测,有出水征兆时及时汇报调度指挥中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构造滞后突水。

5、老空水防治

(1)采掘工作面接近废弃的巷道和采空积水区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2)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要加强采掘过程中的老塘、废巷、盲硐等容易积水空间的测量、调查、登记、填绘等工作,并要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准确圈出积水线,外推30m划出探水线,外推60m划出警戒线。采掘工程进入探水线前必须超前探水。

(3)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6、透水时的措施

(1)井下突然发生透水时,现场工作人员除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外,应迅速组织抢救,开动水泵,加强排水,以防事故继续扩大。如水势很猛,无法抢救,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按避灾路线撤至安全地点。若来不及撤至安全地点而被堵在上山独头巷道内,遇难人员应保持镇静,避免体力的过渡消耗,等待救援。

(2)矿领导接到透水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同时根据事故地点和可能会波及的地区,通知有关人员撤出危险区,在透水后井下排水设备应全部启动,并保证排水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3)当矿井或矿井部分地区被淹后,发现有人被堵于井下,应首先制订营救人员的措施,判断人员所在地点,并根据涌水量和排水设备的能力,估计排出积水的时间,如需较长时间,可考虑向遇难地点打钻输送食物,但水位必须低于人员所在的独头上山的最高标高。

7、被淹井巷恢复期的排水 

(1)当水量不大或补给水源有限时,可采用增加排水能力的办法,直接排出井下积水。当井下涌水量特别大时,必须先堵住水源然后再排水。     

(2)在恢复被淹井巷排水时,要特别注意加强通风工作,以利于排出积水附近的二氧化碳、甲烷、硫化氢等有害气体。

(3)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当井筒空气中甲烷浓度达0.75%时,应停止向井筒输电排水,而应加强通风。

(4)严禁在井筒内或井口附近用明火灯或有其他火源,以防井下瓦斯突然大量涌出时引起爆炸; 

(5)在井筒内安装排水管或其它工作人员,都必须佩带安全带与自救器。

(6)在修复井巷时,应特别注意防止冒顶与坠井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矿井火灾防治

1、内因火灾防治:

(1)提高工作面回采率,清净工作面浮煤,确保将采空区内浮煤量降到最低水平。

(2)及时核实井下发火区,建立并完善发火区台帐。

(3)对断层、裂隙、两巷两帮硐室等易自燃发火带可通过压注凝胶,喷浆防火。

(4)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通防部门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有定期检查。

(5)瓦检员使用CO检测仪每班至少检查二次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和回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CO浓度,对高冒区等易发火地点,必须进行人工取样化验分析。

(6)工作面结束及回撤完毕后,必须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

(7)井下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火要求选择正确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火区的漏风压差。

2、外因火灾防治:

(1)严格执行检身制度,杜绝带火种及易燃品下井;井口20m以内杜绝火源存在及易燃品存放;井口房内应设有灭火器及其他灭火用具。

(2)加强电气设备的维修和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消灭事故隐患达到安全生产。

(3)井下各机电硐室要遵守有关规定,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室内配有足够的消防用具及器材(如灭火器、消防锨、灭火沙箱等),失效的灭火器必须及时更换,灭火桶不得装油脂等遇火易燃物品。硐室内严禁存放汽油,用完的擦机布(棉纱)必须存放在专用铁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4)每台皮带机必须装有皮带综合保护装置,确保堆煤、跑偏、超温洒水保护的正常使用,并配有三班专职司机,负责皮带运转时巡回检查和皮带机道卫生工作,发现皮带打滑或着火预兆,立即停机进行处理并汇报,司机应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皮带机超温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5)井下开关应按规定摆放在硐室内,并放在开关架上,确因条件限制,也必须摆放在远离皮带、绞车道、易燃性物体等地方,开关必须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明用途、型号、额定值、短路等内容,接地网必须按标准布置。

(6)皮带底部必须经常清理,严禁浮煤、坑木、电缆及其它杂物磨擦皮带。

(7)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保护电气设备的完好性能,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作业。用好皮带综合保护,消灭电气失爆。

(8)临时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切断除局扇以外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电源。

(9)机械设备的运转部分必须做好保养工作,对运转部分应按规定加润滑油,保持良好工作状态,避免机械磨擦而产生高温。

(10)开关、电缆必须与皮带保持足够的距离,防止电器火花引燃皮带,井下所有电缆都必须按规定悬挂好,并保持悬挂整齐。

(11)所有电气设备三大保护必须灵敏、可靠,必须正确选择整定值与熔断保险丝,一旦电气设备过负荷或短路,能自动切断电源。

(12)井下人员必须爱护电气设备和电缆不得随意破坏。

(13)井下供电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圈,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峒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风电闭锁。

第八条 瓦斯防治

1、矿长是 “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要定期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优先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问题。定期召开矿安全办公会议,分析、研究瓦斯治理工作形势,提出问题,找出差距,总结经验,制定措施,促进瓦斯治理工作顺利开展,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2、按期进行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通风、瓦斯、煤尘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井下各单位机电设备保护装置齐全完好,动作灵敏、可靠,杜绝井下电气失爆现象。各掘进单位用好“两闭锁”装置,掘进工作面双回路供电,采用“双风机、双电源”,杜绝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4、通防科根据本月生产计划定期制定瓦斯检查设点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5、采掘工作面进行巡检,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及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人作业地点及其他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瓦检员必须按照瓦斯设点计划和巡检路线认真检查瓦斯,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板上,瓦斯检查牌板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50m。

7、强化瓦斯重点管理区的管理,每月组织有关人员排查、划定瓦斯重点管理区。

第九条 粉尘防治

1、完善和优化防尘供水系统,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设喷雾设施与隔爆设施。

2、各采掘施工单位及辅助单位负责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工作,每班防尘一次。具体防尘范围以通防科下发的XX煤矿“一通三防”设施区域管理规定中防尘责任范围为准,矿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周期落实防尘工作。

3、通巷工区根据矿建工程进度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并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

第十条 顶板防治

1、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负责地质保障,提供采掘工作面的顶底板及煤层性质参数,提供断层等地质构造带发育情况,及时下达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等。

2、掘进工作面冒顶事故防治措施:

(1)根据掘进工作面岩石性质、顶板压力等,选取合理的支护方式设计,地质条件变化时要及时进行支护参数调整。

(2)当掘进工作面碰到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破坏带或层理裂隙发育的岩层时,需要架棚加强支护时应紧靠掘进工作面,并短掘短支,在掘进工作面四周应采用拉条等把棚子连成一体,防止棚子被推垮,必要时还要打中间柱。

(3)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危石必须挑下,无法挑下时应采取临时支撑措施,严禁空顶作业。

(4)掘进工作面冒顶区及破碎带必须背严接实。

(5)掘进工作面炮眼布置及装药量必须与岩石性质、支护方式相适应。

(6)永久支护前采用“前探掩护式钢梁”临时支护,使工人在顶板有防护的条件下出渣、支棚腿,以防止冒顶伤人。

3、采煤工作面冒顶事故防治措施:

(1)工作面进、回风巷距煤壁20m范围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

(2)保证支架支护强度,初撑力及泵站压力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严格掌握采高,不得超过支架允许高度。顶板破碎处适当降低采高。

(4)支架保持正常的支护状态,发生歪斜及时调整。

(5)煤层松软时,应采用追机带压移架作业方式。

(6)当顶板破碎、煤壁发生片帮时要超前移架,并使用道木接顶,必要时打锚杆护帮。

(7)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人员进入煤壁区敲帮问顶时工作面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全部闭锁停止运行,设专人看管。敲帮问顶人员必须手持长把工具、站在安全地点、自上而下逐段找掉,找掉时有专人监护顶板。

(8)每班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查支柱的数量和质量,发现不合格的支柱或已损坏的支柱,应立即更换。修理好的支柱和新支柱下井前都要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

(9)严格检查验收制,班长和安监员每班定时检查各段支架规格质量,发现不合格要及时处理。 

(10)严格岗位责任制,顶板和支架分段负责,支架要编号,责任落实到人。 

(11)严格项板管理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顶板分析管理会,总结项板管理和支架的好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落实措施,不断地掌握顶板的规律。

第十一条 测量方面

1、执行开、停掘通知单制度。巷道开门、停掘必须由测量人员向施工单位提前2-5天下达开、停掘通知单,施工单位严格按开、停掘通知单进行落实施工。

2、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严格按煤巷提前30米,岩巷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50米下发贯通通知单,区队技术人员在接到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下发的贯通通知书后及时编写贯通措施。

3、通防科根据下发的贯通通知单,及时编制贯通调风措施。

4、掘进巷道在其他巷道上方或下方穿过,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要下发技术通知单,描述过巷道的间隔距离,施工区队根据技术通知单掌握好掘进距离与坡度,保证过巷道安全。

5、掘进巷道前方遇到断层等较大地质构造前,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根据掘进距离,必须提前30米前下发过断层(或其他)技术通知单,施工区队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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