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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22-07-13 来源:煤视界 分享:

第一条  设专人负责储量管理的日常测算工作。

第二条  每旬实测回采工作面采高、煤厚、浮煤厚度、丢顶底煤等数据,并将所测数据记录在专用记录本上存档备查。

第三条  采区、工作面开采结束后都要重新全面核实采区、工作面储量、采出量、损失量,编制采区、工作面损失分析报告,分析损失原因,避免产生不合理损失,分别计算出工作面回采率、采区回采率。

第四条  每月、毎季必须核算采区回采率,编制采区回采率报表;每年对全矿井资源储量动态变化情况核算一次,编制矿井储量年报。

第五条  经过巷道及钻孔揭露,因煤层厚度变化、煤质变化、断层断失等原因造成储量增减,发生转出、转入、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时,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规定的权限及时进行报批。

第六条  由于设计不当或不正确开采可能造成不合理资源损失的,地测部门及时下发预防丢煤通知单,矿技术、生产部门应及时进行补充设计或生产调整,防止丢煤产生资源浪费;对已经造成丢煤的现象,公司、矿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找出丢煤原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次不合理损失工业储量500~2000吨时,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处理;一次不合理损失工业储量在2000吨以上时,由公司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负责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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