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主页 > 技术资料 > 管理制度

煤矿储量技术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20 来源:煤视界 分享:

第一条 严格执行《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规定进行矿产储量的计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严格按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来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编写各种回采率分析报告,按要求认真填报各种储量报表。

第三条 严格储量增减制度,储量变动要按要求提出申报,符合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条件的,地测部门提出申请,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生产,凡未经批准就丢弃而不采者,均按丢煤处理,参加采区回采率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凡应一次处理的不准化整为零多次处理。

第四条 工作面收尺调查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收尺时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上下巷的残尺米数、煤层倾角、煤层厚度、结构、采高、浮煤厚度、割顶底板厚度、丢顶底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情况等。观测点间距一般为20米,煤层厚度及采高的丈量误差应小于煤层厚度的3%。

第五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探清煤层厚度及其结构,在回采过程中按要求走向或倾向每20米探测一个点,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等情况,作好记录,对采面推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地质或水文地质问题要做好预报。

第六条 加强矿井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地质及资源管理人员要深入了解矿井、采区、工作面的设计,对设计施工中违反国家技术政策和规定的,要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产生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储量动态、损失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上级部门对矿井储量的管理工作、资源开采利用情况进行的检查,其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新煤网